印章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上理基金〔20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及使用程序,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四条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称印章为圆形,财务章及法人章为正方形。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按照上级规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称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基金会业务的专职人员保管。

第六条印章应妥善保存,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条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 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替代使用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 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使用印章均要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五条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始执行。同时,原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上理基金20131)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条款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