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上理基金20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开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

第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1、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工作职能等;

2、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志愿者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3、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包括:项目通知、公示和颁发等;

4、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日常工作、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5、财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等;

6、年度工作报告;

7、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内容、金额等;

8、基金会其他允许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3、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阶段性信息;

4、内部工作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 331 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信息。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1、官方网站、微信平台;

2、基金会年报、宣传册等内部刊物及专题活动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依照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模板。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上海理工大学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