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基金〔20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本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及《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向捐赠方出具“上海市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
第五条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的发展需要以及捐赠方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注明捐赠目的、捐资总额、到款方式以及捐赠用途等。
第六条根据《章程》,基金会接受的资金捐赠,单笔入账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交理事会讨论决议。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捐赠方应当合法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提供其自产或外购物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据此出具捐赠收据,并由基金会办公室会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23号)》,指导、监督相关学院(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管理等。
第八条 境外捐赠资金资助的基金项目,由项目所属学院(部门)负责对捐赠方作背景调查,以公文形式向基金会、国际交流处提出接受捐赠资金的申请。国际交流处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审核通过后,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签订协议。境外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结汇、捐赠项目立项管理、入账、支出、结项等,并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基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协议捐赠总额在5万元以上,可单独冠名立项。项目使用学院(部门)应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负责人,按照捐赠协议制定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协议捐赠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赠用途归项,由学院(部门)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基金项目业务活动涉及出境及境外活动经费的,由项目所属学院(部门)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处审核通过后,递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批方可实行。具体费用支出方式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如需发生现金支出,由学院(部门)造册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捐赠协议、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及现金支出情况说明,经学院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字,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议。所有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向财务申请提款。
第十四条 因基金项目需要发生暂借款时,应由经办人填写“暂借款凭证”,附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及情况说明,由学院(部门)基金负责人审批后,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议。
第五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对资金实行保值增值,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支出。
第十六条 年度基金的保增值值计划和投资形式,需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授权秘书长审核签字,由基金会办公室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始执行。同时,原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上理基金[2008]1号文)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条款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