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基金〔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令第68号,沪财教[2010]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理2[2016]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成本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价值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名义金额(一般以1元)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入账
一、本基金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如需赠予上海理工大学凡入账的,经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进行验收、入库管理等。
二、本基金会所取得的房屋及构筑物由上海理工大学办理入账手续。
三、本基金会所取得的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由接受捐赠的学院或部门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理基金[2008]3号)》予以废止。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