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细则(草案)

上理基金〔20191

第一章   

第一条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于20065月在上海市社团局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办学需要设立各基金项目,用于学校的发展建设,奖励优秀教师,鼓励资助优秀学生,以推动上海理工大学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下各类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基金项目分为校级项目与二级项目。校级项目由校基金会办公室设立并负责实施,二级项目由学院/职能部处/社团等设立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细则”适用于“基金会”下设的所有基金项目,涵盖以下类型:

(一)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志助学项目及资助学生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学术研究、出国交流等项目;

(二)师资建设:奖励在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等项目;

(三)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四)学校发展: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五)文化建设: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六)其它:“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基金项目主要由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行,具体工作如下:

(一)项目的引进、筹备、设立;

(二)项目的立项登记、备案;

(三)项目的运行管理、组织协调;

(四)项目的审核、监督;

(五)项目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的实施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基金项目名称均以基金名义设立。一般由“上海理工大学”(或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奖教金等。

第八条基金项目名称确定后,学院/职能部处/社团与捐赠方签订《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附件1》)。一个基金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项目。

第九条捐赠协议签订后,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应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附件2》)、同捐赠方根据捐赠协议共同制定该项目具体《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附件3》),《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应包括项目设立意义、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使用标准、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第十条《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签署、填写、制定完毕后交校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及具体《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捐赠用途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实施,如因项目变化需改变用途的,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应及时征求捐赠方意见,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修改《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并交校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评选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基金项目评选工作启动后,须在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发布评选通知,通知标题格式应为【通知】加通知内容;

(二)评选结束后,须在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对获奖或受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标题格式应为【公示】加内容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应举办颁发仪式、座谈会、讲坛等表彰活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报道与活动照片在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进行发布,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校基金会办公室邮箱。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的发放:

(一)须规范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发放说明》(附件4)、《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发放表》(附件5)、附《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

(二)《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发放说明》须项目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并加盖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公章,如项目需要评选的,应在《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发放说明》中列出具体评委名单;

(三)《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发放表》须制表人签字后交该项目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加盖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公章。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费用的报销:

(一)须规范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报销情况说明》(附件6)、《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付款单》(附件7)、附《基金项目管理使用办法》及相关原始凭证;

(二)《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报销情况说明》须项目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并加盖学院/职能部处/社团公章;

(三)1千元及以上的发票,须经办人及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在发票背面签名;

(四)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须提供支付记录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基金项目发放及报销资料提交时间为每月15日前;校基金会办公室集中处理、审核备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交财务人员发放、报销。12月份为“基金会”财务结算月,原则上不予办理基金项目发放与报销业务。

第四章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