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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4-09-29
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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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可使捐赠方(企业、个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详情可见: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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